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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(第1/5页)

断尾求生......

没错,就是断尾求生!

自徐德将证据递交后,无论法官是认为证据有效,又或是无效,都已经阻止不了案件转向劣势。

为什么?

因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证据是真的,哪怕不采纳证据呢,法官依旧可以针对他们!

怎么针对?毕竟没有理由无凭无据的.......

很简单。

不采取他们的防卫过当!

张伟已经预料到这一点,所以........

“请求减轻从轻判罚!”

被告席。

张伟高声呼喊。

话落……………

代理人席位以及公诉席,众人全都皱起眉来。

“坏了......”

代理人席位,林月意识到什么,连忙起身,扭头看向张秉心准备强行将话题转向他处。

“审判长!”

“庭审目前还未对我方递交的证据做出明确定性,我方申请继续进行质证!”

“有关被告人的审理也未结束,判决一事为时尚早!"

她看出来对方想做什么了。

无非是放弃掉已失的部分,紧抓未成年,利用此条法例给刘婧琪争取一个最小的处分!

公诉人,黄石也反应过来,当即开口。

“附议!”

审判台上。

张秉心为难起来,只觉左右为难,半晌愣是没开口说话。

你要质证吧...被告席明显不准备质证,百分百会快速结束。

你要量刑...案件明显又未走到这个地步。

法庭的流程很简单,就是辩论、质证、定罪、宣判。

罪都没定,拿头宣判呢!?

“审判长,被告方真实意思为,法庭应考虑刘婧琪的年龄进行定罪,而非宣判!”

张伟却心中冷笑,转变进攻思路。

定罪?'

“好,那就定!”

他丝毫不怵对方,原因只有一个。

红线法例可不仅只体现在判罚上!

虽然法例上没有明说,但在涉及到刘婧琪此类人,基本是能轻罪就轻罪,然后再从轻罪中从轻判罚!

“审判长,根据上述公诉方与代理人所进行表述与递交证据,以此来看.....”

张伟当即开口道:

“并无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”敲诈勒索罪”侮辱罪。”
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刘婧琪只构成《刑法》第234条‘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'!”

“依照法例,构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,情节较轻三年以下。”

“但,《刑法》第17条,原文明确提出,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'!”

“被告人刘婧琪年满16周岁,适用14-16相关法例。”

“应当从轻处罚!!!”

他的思路很明确

从其余方向抹掉故意杀人,只要过失致人死亡!

只要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那配合法例依旧可以达成缓刑处置。

哪怕没有幻想,刘婧琪最多也就进去呆个三年!

这不是自大,而是现实就是如此。

第17条法例原文中,所写的“从轻或减轻处罚,可能看着轻飘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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